第一條 為指導和監督重大水事違法案件處置工作,加大對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處置力度,維護良好水事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淮河流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管轄范圍內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處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水事違法案件,是指通過監督檢查發現或者群眾舉報、上級部門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媒體披露等渠道發現的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水事違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對淮河流域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利工程安全運行、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等造成嚴重危害,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執法過程中遇到較大干擾和阻力,工作難度大的案件;
(三)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四)經新聞媒體曝光并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件;
(五)省際邊界地區發生的影響范圍廣、性質惡劣的案件;
(六)其他嚴重違反水法律法規,案情復雜、涉及面廣、情節嚴重的案件。
第四條 重大水事違法案件處置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處置、防控結合、措施有力、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淮委各級管理單位應建立重大水事違法案件處置工作責任制度,逐級落實責任,責任到崗,責任到人。
第六條 淮委有關部門(單位)在重大水事違法案件處置中的主要職責為:
(一)辦公室:負責協助做好重大水事違法案件處置的委內綜合協調、信息傳遞發布和有關工作會議的服務保障工作等;
(二)規劃計劃處:負責查處因建設單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違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而引起的重大水事違法案件;
(三)水政與安全監督處(淮委水政監察總隊):負責重大水事違法案件查處歸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督辦所屬水政監察隊伍查處重大水事違法案件;負責重大水事案件的信息匯總、上報、預測、調查評估等工作;
(四)水資源處(水資源管理監察支隊):負責查處水資源管理方面的違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及水量調度等規定的重大水事違法案件;
(五)建設與管理處(建設與管理監察支隊):負責查處涉河建設項目方面的重大水事違法案件;
(六)水土保持處(水土保持監察支隊):負責在管轄范圍內行使監督檢查職權;
(七)防汛抗旱辦公室(防汛抗旱監察支隊):負責查處防汛抗旱方面的重大水事違法案件;
(八)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水資源保護監察支隊):負責查處水資源保護方面的重大水事違法案件;
(九)水文局:負責查處水文方面的重大水事違法案件;
(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泗水政監察總隊):負責督辦、查處沂沭泗直管區重大水事違法案件;負責沂沭泗流域重大水事案件的信息匯總、上報、預測、調查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淮委各級管理單位發現重大水事違法案件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存、收集有關證據,并逐級上報;對特別緊急的水事違法案件逐級上報的同時,可直接報淮委水政監察總隊,必要時報地方人民政府。
首次報告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內容應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案件性質、發展趨勢、影響范圍、造成后果;已經采取的處理措施和建議等。
第八條 淮委接到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處理、所屬水政監察隊伍上報或者社會舉報的重大水事違法案件后,應責成有關部門(單位)調查核實,并及時將研判結果向淮委分管領導報告。
沂沭泗局接到淮委交辦或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處理、所屬水政監察隊伍上報或者社會舉報的重大水事違法案件時,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單位)調查核實,并及時將研判結果向淮委報告。
第九條 淮委確認為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應要求有管轄權的水政監察隊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
第十條 淮委水政監察總隊負責流域內重大水事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工作;沂沭泗水政監察總隊負責沂沭泗直管區重大水事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工作;有管轄權的各級水政監察隊伍為承辦單位。
對下列重大水事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
(一)具有重大影響或典型意義的案件;
(二)上級批轉要求限期處理的案件;
(三)經研究需要掛牌督辦的案件。
第十一條 列為督辦的案件,督辦單位向承辦單位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特別緊急的,經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先由水政監察總隊負責人口頭通知督辦,掛牌督辦通知書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補發。
掛牌督辦通知書應當載明承辦單位、督辦事項、督辦要求、辦結時限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十二條 對掛牌督辦案件,承辦單位應落實領導責任、組織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調查處理;對部分疑難復雜案件和特殊案件,可向督辦單位申請協調、指導。
第十三條 對掛牌督辦案件,督辦單位應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督,加強指導、協調,必要時可派員現場督辦。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在掛牌督辦通知書規定時限內辦結;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督辦單位提交書面報告,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辦結時限。
第十五條 結案后承辦單位應提交結案報告,并附相關材料報督辦單位。
督辦單位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進行核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督辦案件辦結:
(一)案件的違法行為已經糾正,危害后果或者影響已經消除,違法主體已經履行行政決定;
(二)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已經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案件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不需要繼續督辦。
經審查不符合辦結情形的,責令承辦單位繼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督辦和承辦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案件辦理過程中產生的文件、資料,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予以保存。
第十七條 對在重大水事違法案件處置過程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對重大水事違法案件報告不及時、處置不力的,由淮委或沂沭泗局依據職責權限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的,對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淮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直屬單位網站
流域廳局
水利站點
政府網站
淮河水利委員會版權所有 主辦: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 承辦:淮委治淮宣傳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總機: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東海大道3055號 郵編:233001
網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備05001041號-1 皖公網安備:34030002000326 網站標識碼: bm20030002